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澳洲:法規、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

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澳洲:法規、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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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將餅乾、糖果、茶、咖啡、調味料、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澳洲,企業須先確認產品的生物安全准入、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,再安排進口申報、適用查驗、英文標示及上市後管理。
本頁以從外國進口至澳洲、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為對象,透過25則問答說明進口資格、成分、文件、邊境程序及持續法規遵循。各題附官方來源,供企業規劃首次進口及後續銷售。
本頁不涵蓋治療用品/補充藥品、酒類、嬰幼兒配方及其他特殊用途食品的完整專門程序。肉、乳、蛋、水產、蜂產品及植物性食品,仍須按品類、來源與製程另核對准入及證明要求。此處「一般食品」為本文的服務範圍說明,不是一張政府核發的產品分類證書。
內容查核日期:2026年10月5日。 本頁為一般性法規資訊;文中的「實務建議」屬專案管理建議,不代表所有文件對每一批貨均為法定必備。
核心原則:澳洲一般食品通常不是每個產品先取得一張通用上市許可,但仍須同時符合 BICON 生物安全條件、Food Standards Code、適用的 IFIS 進口查驗、海關及澳洲境內食品法規。沒有被抽驗,不代表政府已替產品完成全面合法性確認。

官方資料:S01、S02、S06、S34。

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

法規或制度 主要管理事項 主要主管機關或執行分工
Biosecurity Act 2015、Biosecurity Regulation 2016 及 BICON 個別進口條件 動植物及相關產品准入、進口許可、處理、檢疫與證書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, Fisheries and Forestry(DAFF,澳洲農漁林業部)
Imported Food Control Act 1992 及其配套規定、Imported Food Inspection Scheme(IFIS) 商業食品邊境檢查、抽樣、FCC/IFIA、扣留及不合格處理 DAFF;食品安全風險分類由 FSANZ 提供專業建議
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 成分、添加物、新型/基因改造食品、殘留、污染物、微生物、標示與宣稱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(FSANZ)制定標準;進口由 DAFF、境內由州/領地及地方食品機關依權限執行
Country of Origin Food Labelling Information Standard 2016 及澳洲消費者法相關要求 原產地資訊及不得誤導的表示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(ACCC)等;DAFF 亦在進口流程查核適用要求
Customs Act 1901、關稅及 GST 制度 海關申報、貨品分類、原產地、關稅與進口 GST Australian Border Force(ABF)及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(ATO)依事項分工
州/領地食品法律、Code 第3章及適用品類規定 食品事業通知/登記/許可、衛生、倉儲、分裝加工與回收 所在州、領地或地方政府;依實際活動確認
National Measurement Act 1960 及預包裝商品計量規定 淨含量、數量與計量標示 National Measurement Institute(NMI)
食品與治療用品分類及適用的 Therapeutic Goods Act 1989 判斷產品是否應另依治療用品制度管理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(TGA)及相關食品機關

FSANZ 不等於邊境報關機關。 向 FSANZ 申請某一新成分的准用、向 DAFF 辦理生物安全/食品進口程序,以及向州或地方政府辦理食品事業事項,是不同工作,應分開規劃。Code 的不同章節與附表,也有澳洲/紐西蘭適用範圍差異。

官方資料:S01、S04、S05、S06、S08、S09、S28、S33、S37、S44。

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

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澳洲,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?

答: 建議依下列六個階段規劃,並在出貨前確認產品是否具備進口及販售可行性:

  1. 確認產品與責任主體: 確認屬一般食品,安排進口人、澳洲銷售者及必要的公司/食品事業登記。
  2. 查核生物安全准入: 在 BICON 按產品、成分、物種、來源國、製程及用途查詢,確認是否禁止、是否須處理、證書或進口許可。
  3. 審查食品合規: 核對配方、添加物、新型食品、殘留、微生物、污染物及包裝安全。
  4. 完成英文標示及文件: 檢查過敏原、營養與原產地,準備批號、製造者及商業運輸資料。
  5. 申報及接受適用查驗: 辦理海關與 DAFF 程序,依指示完成生物安全放行、IFIS 檢查及必要檢驗。
  6. 確認可交貨與持續管理: 核對放行條件,建立批次追溯、倉儲、客訴及書面回收制度。

生物安全與食品安全是不同的審查層次。 DAFF 的流程要求先滿足生物安全條件,再適用 IFIS 食品進口檢查;通過其中一項,不能代替其他要求。前期的配方與准入研究則宜並行,以免先支付運費後才發現產品不能販售。

官方資料:S01、S02、S31、S38。

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先在澳洲設立子公司,才能銷售食品嗎?公司設立後就能直接進口嗎?

答: 不一定要設立自己的子公司。企業可以與澳洲進口商/經銷商合作,由其承擔約定的進口及在地銷售工作;也可評估設立澳洲子公司,或由外國公司依法登記後在澳洲營業。
ASIC 說明,外國公司本身在澳洲從事營業活動時須辦理相應登記;若由澳洲子公司營業,而外國母公司本身未在澳洲營業,母公司不因此當然須另登記為外國公司。是否構成在澳洲營業,應按實際交易、辦公、人員及營運安排判斷。
公司登記不等於食品許可。 仍須另行確認 ABN/GST 等適用稅務安排、BICON 條件,以及食品事業在所在州、領地或地方政府的通知、登記或許可要求;倉儲、分裝、加工、批發與零售的規則可能不同。
實務建議: 契約應寫清楚誰是進口人、誰提供標籤上的供應者資料、誰保管查驗紀錄、誰可批准出貨及誰執行回收。報關行受託申報,不代表進口人的產品合規責任全部移轉給報關行。

官方資料:S07、S08、S21、S37、S01。

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必須先取得澳洲政府核發的產品許可證嗎?

答: 澳洲並不是對每一項一般食品零售產品,都先核發一張通用的產品上市許可證。已符合 Food Standards Code 的一般食品,主要依適用的生物安全、進口查驗、海關及境內食品管理制度處理。
但須分開確認三件事:原料或用途是否需要事前准用、該進口情境是否需要 BICON 許可,以及該批貨是否須接受查驗。 新型食品、特定基因改造食品、新添加物或新的添加用途等,可能先涉及 FSANZ 申請及 Code 修正;特定動植物產品則可能須取得生物安全進口許可。
BICON 許可不能代替食品配方合法性確認;Food Control Certificate(FCC)也可能是一份要求扣留與查驗的文件,不能僅因名稱含有「Certificate」就當成產品已獲准上市。

官方資料:S01、S04、S10、S13、S35。

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

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,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?

答: 建議取得完整配方及各成分比例、複合原料的展開配方、添加物名稱/用途/含量、製程與殺菌條件、產品規格、製造廠、原料來源國與製造國、保存條件、保存期限、包材資訊及現有標籤。另準備對應產品與批次的 COA 或其他檢驗資料。
植物成分應釐清學名、使用部位、萃取或濃縮方式;動物成分應辨明物種、來源及加工狀態。發酵原料須交代菌株、是否使用基因改造微生物、最終產物及純化方式。香料、載體、包衣與加工助劑也應納入辨識。
上述屬專案預審資料,不表示每一項都是每批固定的法定附件。 正式申報須依 BICON、FCC 與 DAFF 文件要求辦理;申報行項、發票品項、製造者、批號及數量應能互相對照。

官方資料:S01、S02、S09、S32。

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,是否一定不能進口?

答: 應區分「禁止使用」「在指定食品、部位或用量下准用」與「尚未完成分類或所需安全評估」。例如植物及真菌須核對 Standard 1.4.4 與 Schedules 23、24;添加物及維生素/礦物質強化則各有自己的准用條件。
同一植物的葉、種子、根、萃取物與高濃度純化物,不能直接視為同一食品原料。若產品採膠囊、錠劑或帶有治療用途呈現,還應依 TGA 的食藥界線判斷,不能只因境外稱為 food supplement 就套用一般食品程序。
實務建議: 先把問題拆成原料身分、食用形式、食品類別、用量、宣稱及生物安全准入六項,再決定可否調整配方、改用已准用原料,或須另走申請程序。也不能只刪掉一句治療宣稱,就推定產品一定轉為合法的一般食品。

官方資料:S09、S13、S14、S15。

Q06 在澳洲某份原料清單查不到成分,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?

答: 都不能直接推定。必須先確認查的是一般食品原料、新型食品、添加物、禁止植物、生物安全准入,還是其他專門清單。普通食品沒有出現在「添加物名稱表」,不必然代表禁止;相反地,未查到禁止紀錄,也不等於已獲准用。
對可能屬新型食品的成分,FSANZ 的 Advisory Committee on Novel Foods(ACNF)意見紀錄可以協助初步判斷,但不是具法律拘束力的產品核准,也不能取代 Code 所需的上市前許可。查得到 BICON 進口條件,同樣不能單憑此認定可作零售食品。
2026年案例: DAFF 的 IFN 05-26 說明,FSANZ 拒絕了將辣木(Moringa oleifera)的鮮/乾葉、未成熟綠莢及種子油准作新型食品的申請,未因此修正 Code 予以准用。這不是所有辣木用途的概括判定,但相關食品不能把「海外有人食用」或「BICON 有查詢項目」當成澳洲零售准用依據。

官方資料:S02、S10、S11、S41。

Q07 新型食品原料、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,應如何處理?

答: 先依原料身分、製造技術、最終產物與用途,確認是否適用新型食品、基因改造食品、添加物或加工助劑制度;同一產品可能涉及不只一套規則。
若屬需要安全評估的新型食品,須核對 Standard 1.5.1 及 Schedule 25 的准用範圍與條件;未被涵蓋者不能直接零售,應先評估向 FSANZ 提出申請及修正 Code 的程序。國外核准或安全結論可作技術資料,但不自動構成澳洲許可。
基因改造分類須使用現行定義。 FSANZ 的 P1055 修正已於2025年9月2日公告,不能僅沿用舊版「只要曾使用某種技術就一定如何分類」的說法。精密發酵產品尤其不能只用「最終無活菌」或「天然相同」兩句話排除所有事前要求。
實務建議: 提交菌株/細胞與基因技術資料、製程、殘留及純化資訊、成分規格、食用歷史及預定攝取量,逐項核對既有准用是否真正涵蓋該產品。細胞培養食品等另有專門規定,不宜與普通發酵食品混同。

官方資料:S06、S10、S11、S12、S13。

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,是否可以直接在澳洲使用?

答: 不能直接沿用。應按 Standard 1.3.1、Schedule 15 及相關附表,核對添加物身分、澳洲食品分類、允許用途、最高使用量或良好製造規範(GMP)條件,並確認適用的成分純度規格。
國外 E-number、INS 編號或食品標籤上的添加物名稱,可以協助辨識,但不是澳洲准用證明。供標籤使用的名稱/編號清單,與准許在某類食品使用的清單,是不同用途。 天然來源也不當然豁免。
加工助劑應另看 Standard 1.3.3 與 Schedule 18;由複合原料帶入的添加物,須符合實際適用的帶入規則。是否免在標籤逐一列出,與是否可合法使用,也必須分開判斷。
此外,維生素或礦物質強化不是任意添加:須依 Standard 1.3.2、Schedule 17 及品類標準確認准用形式與含量。

官方資料:S06、S13、S14。

Q09 澳洲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「零容許」?沒有個別限量時可以用0.01 ppm嗎?

答: 不能把所有農藥殘留都說成零容許,也不能自行套用0.01 ppm的一律上限。澳洲依 Standard 1.4.2、Schedule 20 的最高殘留限量(MRL),以及適用時的 Schedule 21 非預期殘留限量(ERL)判斷。
有適用限量時,按該「化學物質—食品類別」組合核對;沒有 Code 明確允許的情況時,原則上不得含有可檢出的相關殘留。查核時也須留意附表內是否有涵蓋其他食品的項目、物質定義及特定例外,不能只用單一商品名稱搜尋未命中就下結論。
加工食品、乾燥食品及複合食品,另須核對適用食品分類、原料及加工後的計算規則。農藥殘留的上述 Standard 1.4.2 是澳洲適用規定,不能因為法典名稱含「Australia New Zealand」,就把紐西蘭或其他國家的預設限量搬來使用。

官方資料:S16、S17、S18。

Q10 肉、乳、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,應如何判斷?

答: 動物用藥同樣須依澳洲 agvet chemicals 制度,按藥物、法規所定殘留物、動物種類、食用部位與食品類別,核對 Schedule 20 等適用標準。
不能把某藥物在一種動物的肌肉限量,直接套用到內臟、乳、蛋或另一魚種;也不能概括認定所有未列出的抗生素都可使用同一個預設數值。當 Code 未允許相關殘留時,須依不得有可檢出殘留的原則及適用規定判斷。
實務建議: 請供應商提供養殖/飼養用藥資訊,與實驗室確認檢驗物質、方法、定量或檢出極限及批次代表性。殘留符合標準,仍不代表已符合來源國、加工廠、生物安全或官方證書要求。

官方資料:S16、S17、S18、S22。

Q11 有一份 COA 或國外檢驗合格報告,是否足以證明可以進口?

答: 不足以。COA 只證明其記載範圍內的樣品與檢驗結果,必須核對批次、採樣、檢測項目、方法與檢出限,並與澳洲適用標準比較;不能代替成分准用、標示與生物安全確認。
依食品種類,還可能涉及重金屬、天然毒素、黴菌毒素、病原微生物或其他項目。法定污染物及微生物要求,應搭配 Standards 1.4.1、1.6.1 及 Schedules 19、27;未設某項個別數值,不代表可忽略食品整體安全。
若 FCC 要求 IFIS 分析檢驗,須按指示提名 DAFF 認可的 appointed analyst,使用其指定程序;一般境外 COA 不會自動取代這項邊境檢驗。 檢驗費由進口人負擔。
實務建議: 在出貨前先訂定適用檢驗項目表,避免花錢檢驗後才發現測了不相符的項目或採用錯誤判定標準。

官方資料:S19、S20、S35、S36。

來源、保存及包裝要求

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,是否會影響食品進口澳洲?

答: 會。BICON 條件可能按來源國、動植物疫病風險、物種、加工處理及用途而不同;部分食品另須來自獲澳洲接受的國家、製造/加工體系或符合指定政府證明安排。
例如某些牛肉及牛肉製品、雙殼貝類、原乳乳酪等,有特定證書或准入條件,不能一律按普通包裝零食處理。 具體適用範圍、除外情形及證明格式,仍須按 BICON 與 DAFF 對應品類確認。
IFIS 的部分合規歷史是依「製造者、來源國與稅則號列」建立。因此更換代工廠、生產國或產品分類時,不宜假定可以沿用原有檢查比例;申報品牌代理商也不一定等同申報實際製造者。
實務建議: 保存准入查詢與供應商資料的版本;改配方、改廠或改來源時,先重新查核再出貨。

官方資料:S02、S03、S22、S32、S34。

Q13 常溫、冷藏及冷凍食品,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?

答: 都須符合適用進口及食品安全要求,差別主要在產品風險、保存條件、查驗物流與剩餘保存期限。
澳洲 Standard 3.2.2 對具潛在危害食品的接收、保存及運輸設有溫度控制要求,通常採5°C以下或60°C以上,或可提出證據證明安全的其他時間/溫度安排。需保持冷凍的食品應維持冷凍;不能把任何一個業界常用冷凍溫度,概括寫成所有食品一律適用的法律數值。
實務建議: 冷藏/冷凍品應把國際運輸、抵港待驗、抽樣、澳洲倉儲及配送納入連續管理,保留必要溫度紀錄。常溫品也要防止高溫、受潮、污染及包裝破損。
日期及保存說明須與產品證據一致;不能把 use-by 與 best-before 任意互換,也應預留查驗期間,避免貨物放行時已無足夠可售期限。

官方資料:S06、S21、S23、S35。

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?

答: 需要。Standard 3.2.2 要求包材適合預定用途,不致污染食品,並應在包裝過程中避免污染。因此不能只審配方,而忽略塑膠接觸層、瓶蓋墊片、油墨、黏著劑或其他可能影響食品的材料。
實務建議: 向供應商索取材質及接觸層說明、適用食品類型、接觸時間/溫度、必要的遷移或其他安全佐證。高溫殺菌、微波、酸性及高油脂食品,應使用與實際條件相符的資料。
EU、美國或其他國家的食品接觸材料聲明可協助評估,但不能單憑「FDA grade」等字樣就認定產品在所有使用情境下符合澳洲要求。食品接觸安全,與運輸包裝另須符合的生物安全條件,也應分別核對。

官方資料:S01、S02、S21。

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嗎?

答: 不是。自由銷售證明(Free Sale Certificate)不宜列為每一項一般食品的統一必備文件;是否需要官方衛生證明、植物檢疫證明或其他政府文件,須依品類及 BICON 情境確認。
DAFF 對部分食品有 mandatory foreign government certification,例如特定牛肉/牛肉製品、雙殼貝類及原乳乳酪等。此類證明可能須由與澳洲建立相應安排的外國主管機關核發,不能以私人實驗室 COA、商會證明或一般自由銷售證明代替。
另須辨別食品安全管理證明、進口人聲明、生物安全證書與優惠關稅原產地文件,其目的及法律效果不同。某些證明安排是自願性、用來調整查驗處理,並非所有食品都強制適用。
實務建議: 在下單前確認證書能否取得、核發機關及文字格式;需要裝運前處理或出具的資料,不能假設抵港後一定補得出來。

官方資料:S01、S02、S22、S31、S43。

英文標示與廣告宣稱

Q16 進口食品的英文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?

答: 應先區分消費者零售包裝、餐飲供應用、散裝及供後續加工原料。以下以一般零售預包裝食品為例;各項豁免及特殊品類須另外確認。

查核項目 澳洲主要要求或注意事項
食品名稱及批次 使用可辨識食品本質的名稱,提供適用的 lot identification。
供應者資料 依 Standard 1.2.2 標示供應者名稱,以及澳洲或紐西蘭的營業地址;不能只放其他海外地址。這不等於免除澳洲進口人及境內食品事業責任。
成分、添加物及特徵性原料 依 Standard 1.2.4 等規則列成分、複合原料與添加物;適用時揭露特徵性成分比例。
日期及保存方式 依 Standard 1.2.5、1.2.6 使用適當的 use-by/best-before、保存及使用說明。
淨含量 另依澳洲計量法規確認數量、法定計量單位、標示位置及格式。
營養標示 通常列每份與每100公克/毫升的能量、蛋白質、脂肪、飽和脂肪、碳水化合物、糖及鈉,另列每份量、包裝份數;能量以 kJ 或 kJ 加 kcal 表示。豁免與追加項目按產品及宣稱判斷。
過敏原與其他警語 依 Standard 1.2.3、Schedule 9 及 PEAL 格式核對,不能照搬其他國家的過敏原清單。
原產地 另依 Country of Origin Food Labelling Information Standard 判斷聲明文字、外框及適用標章,不是只翻譯食品成分表。

英文為必要資訊語言。 可另有其他語言,但不得否定或矛盾於英文;文字須清晰、顯著並符合適用的可讀性要求。
過敏原新制: Plain English Allergen Labelling(PEAL)的舊標籤存貨過渡安排已於2026年2月25日結束。目前適用新制的食品,須用指定的清楚英文名稱,於成分表按規則加粗,並在鄰近位置提供加粗的獨立「Contains」摘要。
應核對的項目包括小麥、魚、甲殼類、軟體動物、蛋、乳、羽扇豆、花生、大豆、芝麻及逐項列名的堅果;大麥、燕麥、黑麥及 gluten 的聲明須按規則判斷。添加的亞硫酸鹽達10 mg/kg或以上時也有聲明要求。這是查核提示,不取代 Schedule 9 對衍生成分、豁免及名稱的詳細規定。
原產地不要誤用澳洲圖樣。 多數整件進口食品使用適當的原產地文字聲明;包裝 priority foods 的聲明通常須有清楚外框,並非所有進口食品都須或都可使用袋鼠標章與澳洲成分比例圖。單純在澳洲貼標或分裝,不能自行改稱 Made in Australia。
如選擇到澳洲後補貼標籤,須按規定在分銷前完成;若被安排 IFIS 檢查,應在查驗前備妥合規標示,並遵守主管機關對貨物處理的指示。

官方資料:S23、S24、S25、S26、S27、S28、S44、S01。

Q17 國外包裝、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,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?

答: 不能直接沿用,但也不能把澳洲規則簡化為「一般食品一律不得作任何健康宣稱」。澳洲 Standard 1.2.7 對符合條件的食品設有不同層級規範:

宣稱類型 核心條件
營養含量宣稱,例如低脂、高鈣 須符合該宣稱對營養含量、比較或其他事項的條件,不能僅憑行銷習慣使用。
一般層級健康宣稱(general level health claim) 食物與健康關係可採 Code 已預先核可者,或符合系統性文獻審查等要求後自行佐證,並完成所需 FSANZ 通知;通知登錄不是政府對該產品的核准。
高層級健康宣稱(high level health claim) 涉及嚴重疾病或其生物標記者,須以 Code 已預先核可的食物—健康關係為依據,不能自行創設。

健康宣稱通常還須符合營養素評分條件(NPSC)及相關使用限制。食品不得以不符規定的文字暗示治療、診斷、治癒或緩解疾病;合法條件下的疾病風險降低宣稱,與「治病」是不同概念。
實務建議: 同時審查包裝、保留的外文、電商商品頁、社群、圖片及見證文案。外國核准、論文或「本品非藥品」免責字句,都不能自動使宣稱合法;必要時先作 TGA 食藥分類。

官方資料:S09、S23、S29、S30。

報關、邊境檢查與檢疫

Q18 食品進口申報何時辦理?需準備哪些文件?關稅與 GST 如何處理?

答: 須把「出貨前可能需要的許可」與「該批貨的海關/食品申報」分開。BICON 顯示須取得進口許可者,許可必須在貨物抵達澳洲前已核發,僅提出申請不夠,也不能把到貨後補辦當成一般選項。
DAFF 的商業食品流程要求以 Full Import Declaration(FID)申報食品資料,透過 Integrated Cargo System(ICS)處理;轉送 DAFF 評估的文件透過 Cargo Online Lodgement System(COLS)提供。由進口人與報關行按實際貨運及申報方式安排,不能套用「所有食品固定到貨前若干日申報」的承諾。
常見資料包括商業發票、裝箱單、提單或空運提單、實際製造者、進口人與查驗地點、逐行品項對照及經適當確認的批號/數量清單。另依品類提供 BICON 許可、政府證書、進口人聲明、食品安全管理證明;收到檢驗要求時再辦理實驗室提名。
關稅與 GST 是兩件事。 關稅按稅則分類、原產地及適用優惠/FTA 條件判斷;應稅進口的 GST 為10%,計稅基礎不只是商品發票金額,還涉及適用的關稅、國際運輸與保險等。若食品在澳洲境內供應時屬 GST-free,符合條件的進口亦可為非應稅進口,不能一律對所有食品加10%。
ABF 對低價貨物另有 SAC 等申報安排,但低價門檻不是食品安全、生物安全或特定許可的全面豁免,應由報關行確認是否須轉介 DAFF 及適用申報方式。

官方資料:S04、S31、S32、S33、S37、S43。

Q19 每一批食品進口,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?

答: 不一定。IFIS 依食品類別、製造者及合規歷史決定查驗安排;被檢查與一定進行全部實驗室項目,也不是同一件事。 接受 IFIS 查驗的批次均有目視與標示評估,分析項目則按品類和指示。

管理類型 一般查驗安排 重要例外或影響
Risk food(風險食品) 一般由100%檢查起;連續5次合格後降至25%,再連續20次合格後降至5%。 失敗可回到100%;部分具認可強制證明的食品適用不同安排,不可全部套同一階梯。
Surveillance food(監測食品) 一般以5%的批次隨機轉介 IFIS 檢查。 失敗後可能下達 holding order,未來批次改100%,通常待連續5次合格建立合規紀錄。
Compliance agreement food 在有效 FICA 涵蓋範圍內,依獲認可的進口人書面合規系統管理。 不按通常 IFIS 方式轉介查驗,但須接受系統稽核;不是自行聲明有 HACCP 就免驗。

檢查歷史並非僅看品牌,還涉及製造者、來源國與稅則號列。抽驗比例不是「有多少產品可以不合規」;沒有被選中,也仍須符合食品標準。

官方資料:S34、S35、S42。

Q20 收到 Food Control Certificate 或海關通知放行後,就可以立即銷售嗎?

答: 不一定。FCC(Food Control Certificate)可能通知該批食品必須在指定條件下扣留、接受檢查或送驗,本身不是所有條件均已完成的銷售證明。
尤其 ICS 顯示 CONDCLEAR 時,DAFF 說明貨物可能先移交進口人控制、等待 FCC;可移交或可進倉,不等於可出售或分銷。 應依 FCC、電子 Imported Food Inspection Report(eIFIR)、Imported Food Inspection Advice(IFIA)及個別指示,確認實際允許的處理方式。
要求扣留的貨物不能自行出貨;是否須待分析結果及何時可以解除限制,依該批文件決定。若標示或檢驗不合格,可能須經同意重新貼標、處理、退運或銷毀,不宜先售出再補文件。
最後仍須確認海關、生物安全、英文標示、境內食品事業及保存條件。建議由指定人員完成「可交貨核准」紀錄,再交給倉儲與銷售端執行。

官方資料:S05、S21、S23、S35。

Q21 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,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檢疫或生物安全審查?

答: 不是。生物安全著重避免病蟲害與疾病進入澳洲;食品標準則處理人類食用安全、成分及標示,兩者不可互相替代。
肉、蛋、乳、水產、蜂產品、植物及其衍生原料等,可能按物種、來源國、熱處理、乾燥、發酵、精製程度與用途適用不同准入條件。成品名稱寫「餅乾」「醬料」或「加工食品」,也不能自行排除其中動植物成分的要求。
實務建議: 在 BICON 回答完整情境問題,保存查詢結論與版本日期;分別確認商品本身、必要證書、運輸包裝及進口後使用限制。澳洲部分外部領地另有查詢安排,本頁不把澳洲本土的條件一律套用至所有外部領地。

官方資料:S01、S02、S03、S04。

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、小包裹、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?

答: 不能把「少量」「免費」或「網購」當作全部合規義務都消失。應先確認實際用途、數量、供應對象與適用的法定例外。
《Imported Food Control Act 1992》第7條對私人食用及符合定義的 trade sample 設有適用排除;私人食用另有法定數量推定。商業樣品例外則有科學/商業評估目的、食用者及數量等限制,並非免費供一般公眾試吃或進口後轉作一般販售,就必然符合樣品定義。應向 DAFF 提供用途與數量資料,確認是否適用 IFIS 檢查排除,而不是只在箱上寫 Sample。
即使某批符合 IFIS 適用排除,仍須確認生物安全、海關及相關境內食品安全/銷售法規。ABF 的低價申報制度也不能直接當成食品准入許可。
跨境電商須釐清是消費者自行購買,或澳洲進口人先備貨再銷售;後者應按其實際商業庫存安排規劃。不要以拆單或私人名義,掩蓋真正的交易與用途。

官方資料:S05、S02、S32、S33、S21。

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

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,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?

答: 進口後仍須管理供應商、製造者、品項、批號、數量、收貨日期、客戶流向、保存與運輸、客訴及產品變更。適用《Imported Food Control Act》第28條的指定紀錄,須保存5年;其他稅務、海關或品類規則可能另有要求,不能只保存一張產品型錄。
書面回收制度不是單純建議。 Standard 3.2.2 要求從事食品進口、批發供應或製造的食品事業建立書面回收系統,並在需要時執行。FSANZ 的回收指引說明,應先聯繫總部所在州/領地的食品執行機關,並依流程通知 FSANZ、下游客戶及必要時的消費者。
還須按活動維持一般衛生、適用的地方登記/許可及食品安全管理;不能概括要求所有進口商都取得同一張第三方 HACCP 證書,也不能把「未強制第三方認證」理解為不需安全管理。特定品類、FICA 或境內加工活動另有條件。
實務建議: 對配方、製造廠、來源國、製程、標示及宣稱設定變更複核;把 BICON 條件、DAFF notices、Code 修正與回收資訊納入例行法遵追蹤。

官方資料:S05、S21、S38、S39、S42。

Q24 申請時間、檢驗費及通關成本,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?

答: 應先確認產品分類、BICON 情境、是否需證書或許可,以及 IFIS 風險類別,才能估算;一般食品並沒有一個所有品類共同適用的「固定核准天數」。
以 BICON 許可為例,DAFF 公布的服務目標是:在收齊完整申請及款項後,90%的標準案件於20個工作天、非標準案件於40個工作天內完成處理並作出決定。這是特定許可的服務目標,不是保證核准,也不是食品從預審到上市的總工期;補件、技術評估與其他程序仍可能影響時程。
報價建議分列: 配方與標示審查、必要的 FSANZ/DAFF 諮詢或申請、許可費、政府證明、邊境檢查、實驗室檢驗、報關、關稅/GST、運輸、冷鏈倉儲,以及顧問服務費。退運、銷毀或重新貼標等例外成本也應另列假設。
DAFF 已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的費率調整,應採其當期收費表,不能直接沿用舊年度報價。實驗室費、政府費及商業服務費應清楚分開;未確認風險與文件前,不宜承諾一律免驗或幾日內必然可售。

官方資料:S04、S36、S37、S40、S43。

Q25 企業規劃一般食品進入澳洲市場時,最適合先做什麼?

答: 先做產品法規預審,再決定進口與銷售模式。 建議提供完整配方、製程、製造廠與來源國、保存/包材資料、現有標籤、預定宣稱,以及澳洲的銷售通路與供應對象。
預審成果宜涵蓋:食品/治療用品分類、逐項成分與添加物查核、BICON 准入及證書需求、IFIS 類別與必要檢驗、英文標示及原產地差異、進口人與各方責任、首批進口文件,以及上市後書面回收與追溯安排。
若成分是否屬 novel food、來源國是否准入,或特定證書能否取得尚未釐清,應列為待確認事項,不宜直接承諾可量產出貨。確認可行性後,再安排採購、包裝印製及運輸,較能控制補件、重貼標及滯港風險。
如需規劃一般食品進口澳洲,歡迎與永輝澳洲聯繫,提供產品資料及預定營運模式,以便討論前期研究、公司與營運安排、文件準備及所需的當地專業分工。

官方資料:S01、S02、S09、S10、S32、S38。

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

下表區分「產品預審資料」「依情境提出的申報附件」與「持續法定管理」,避免把所有項目誤認為每批固定必備,或把法定回收制度當成可有可無。

資料或文件 使用目的 適用方式
完整配方、複合原料展開、添加物用途及用量 食品成分及准用條件審查 建議每個產品建立主檔;正式附件依要求提供。
物種/學名、原料國別、製造廠及製程資料 食品/生物安全分類及來源確認 必要內容依 BICON 情境、產品與申報要求。
BICON 生物安全及食品安全查詢紀錄 確認准入、許可、證書及查驗條件 建議保存完整問答及查詢日期;出貨前重查。
生物安全進口許可 滿足特定情境的事前許可要求 僅在需要時申請;須在貨物抵澳前核發。
原包裝、澳洲英文標籤與銷售文案 過敏原、營養、原產地及宣稱審查 零售與非零售用途分別判斷;上市前完成。
食品接觸包材與安全佐證 確認適用用途、不致污染 依材質、接觸食品、溫度及使用條件準備。
發票、裝箱單、提單/空運提單 商業及海關程序 按運輸與申報模式提供。
FID 資料與申報行項對照 連結申報品項、製造者及商業文件 依商業食品流程;轉介 DAFF 者須提供明確對照。
經適當確認的 lot code list/批號數量清單 查驗、採樣及批次追溯 依 DAFF 要求提出,可整合在其他合格商業文件。
外國政府衛生、植物檢疫或其他證明 特定食品安全或生物安全條件 非一律必備;核發機關、格式、品類及來源須符合。
食品安全管理證明/IFIS 進口人聲明 特定品類或准入安排 只在適用情境下提供,不等同一般自由銷售證明。
境外 COA/產品檢驗報告 支持供應商與批次安全確認 依風險及需求;不能取代所有法規審查。
IFIS Laboratory nomination form 安排指定分析機構檢驗 FCC 要求檢驗時,依 DAFF 程序完成提名。
FCC、eIFIR、IFIA 及其他放行/處理指示 確認扣留、查驗及可交貨狀態 按該批程序產生;不是出貨前均已存在的附件。
優惠關稅所需原產地證明或聲明 適用 FTA/優惠稅率 依協定及貨物資格,非食品衛生證明。
供應者、客戶、批次與流向紀錄 追溯及法定資料提供 適用 Imported Food Control Act 的指定紀錄須保存5年。
書面食品回收系統及聯絡分工 上市後食品安全應變 食品進口、製造或批發業者須建立,不只是建議。
在地食品事業通知/登記/許可資料 澳洲境內活動合法性 依所在地及實際經營活動確認;不以公司登記取代。

官方資料:S01、S04、S05、S21、S22、S23、S32、S35、S36、S38、S43。

成分及材料限制查核表

查核對象 澳洲判斷方式 應避免的誤解
普通食品原料 身分、食用形式、澳紐食用歷史、安全性及食藥界線 未在添加物表列出即禁止;或外國有人吃就必然准用。
禁止或限制植物/真菌 Standard 1.4.4、Schedules 23/24 及適用條件 只查植物俗名,不查學名、部位或限制用途。
新型食品 Standard 1.5.1、Schedule 25 及具體准用條件 ACNF 意見、海外許可或 BICON 查詢結果等於 FSANZ 核准。
基因改造/精密發酵/細胞來源食品 現行定義、相關 Standard 與實際產品/製程/用途 最終沒有活菌或自稱天然相同,就當然不需任何審查。
添加物及加工助劑 Standard 1.3.1/1.3.3 與相應附表、品類及用量 只有 E-number/INS 編號就可使用;免標示即免合法性審查。
維生素與礦物質強化 Standard 1.3.2、Schedule 17 與產品標準 一般食品可以任意強化成分或提高含量。
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 澳洲 Standard 1.4.2、Schedules 20/21 及食品分類 全部一律零容許,或未列明就套用0.01 ppm。
污染物、天然毒素及微生物 食品類別、Standards 1.4.1/1.6.1、Schedules 19/27 及安全風險 COA 寫合格即可替代所有澳洲標準。
過敏原 Standard 1.2.3、Schedule 9、現行 PEAL 名稱與格式 只列主要過敏原大類即可,或2026年仍可不問條件沿用舊包裝。
食品接觸包材 適合實際用途,不致污染;核對接觸條件及必要證據 有外國 food grade 聲明就涵蓋所有澳洲用途。
原產地表示 原產地 Information Standard、產品類別及實際製造/分裝活動 在澳洲貼標即可改稱澳洲製造,或每種進口食品都要袋鼠標章。
食品宣稱 Standard 1.2.7 的營養、一般/高層級健康宣稱及證據條件 一般食品可任意治病宣稱;或一律不能作任何健康宣稱。

官方資料:S06、S09、S10、S12、S13、S14、S15、S16、S19、S20、S21、S26、S28、S29、S30。

澳洲官方參考資料

下列均為政府機關或官方法規資料。法規連結應查看當時有效版本及適用的過渡規定;BICON、殘留限量、准入國家、證書安排與費率等可能更新。官方說明頁若與已生效法規不一致,以有效法規及主管機關對該案的指示為準。
部分來源提供法規附表、表單或其他語言頁面的入口。本文未替任何特定產品完成個別配方、實驗室數據或 BICON 情境審查,也不表示政府已認可某產品可輸入。

編號 官方資料與連結 本頁主要用途
S01 DAFF|How to import food into Australia — a step-by-step guide 商業食品進口的整體流程與進口人責任
S02 DAFF|Biosecurity Import Conditions system (BICON) BICON 的生物安全、食品安全查詢範圍
S03 DAFF|BICON 查詢系統 依品名、物種、產地、製程及用途查詢個別條件
S04 DAFF|BICON import permits 許可須在到貨前核發;申請、收費及處理目標
S05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Imported Food Control Act 1992 第7條適用排除、第11–14條查驗文件、第28條紀錄保存等
S06 FSANZ|Food Standards Code legislation Food Standards Code 各 Standard 與 Schedule 的官方法規索引
S07 ASIC|Register a foreign company in Australia 外國公司在澳洲營業與子公司安排的登記區別
S08 FSANZ|Food regulatory agencies 澳洲聯邦、各州及領地食品法規執行機關
S09 TGA|Food-Medicine Interface Guidance Tool (FMIGT) 食品與治療用品的分類、呈現方式及宣稱判斷
S10 FSANZ|Novel foods 新型食品許可制度;ACNF 意見紀錄不等於法定核准
S11 DAFF|Novel food (non-traditional food) 未取得 Code 所需准用的新型食品進口風險
S12 FSANZ|P1055 — Definitions for gene technology and new breeding techniques 2025年9月2日公告的基因改造食品定義修正
S13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3.1 — Food additives 食品添加物的准用、使用條件及帶入規則
S14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3.2 — Vitamins and minerals 維生素與礦物質強化的准用條件
S15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4.4 — Prohibited and restricted plants and fungi 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植物、真菌及相關條件
S16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4.2 — Agvet chemicals 澳洲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判斷原則
S17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chedule 20 — Maximum residue limits 農藥及動物用藥最高殘留限量;應使用出貨時有效版本
S18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chedule 21 — Extraneous residue limits 非預期殘留限量
S19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4.1 — Contaminants and natural toxicants 污染物及天然毒素;搭配 Schedule 19
S20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6.1 — Microbiological limits in food 微生物標準;搭配 Schedule 27
S21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3.2.2 — Food Safety Practices and General Requirements 食品事業通知、接收、保存、包裝、運輸與書面回收制度
S22 DAFF|Foreign government certification arrangements 特定食品的強制或自願政府證明安排
S23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2.1 — Requirements to have labels or otherwise provide information 零售、餐飲及其他用途標示;英文要求、廣告及重新貼標
S24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2.2 —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: food identification 食品名稱、批次及供應者的澳洲或紐西蘭營業地址
S25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2.8 — Nutrition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營養標示內容、每份/每100公克或毫升及豁免
S26 DAFF|IFN 10-25 — Plain English Allergen Labelling PEAL 格式及2026年2月25日舊存貨過渡期結束
S27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2.3 —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: warning statements, advisory statements and declarations 警語、過敏原與聲明要求;搭配 Schedule 9
S28 business.gov.au|About country of origin labelling for food 進口食品的原產地聲明、priority foods 外框及澳洲標章
S29 FSANZ|Nutrition, health and related claims 營養含量、一般層級及高層級健康宣稱的區別
S30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|Standard 1.2.7 — Nutrition, health and related claims 宣稱的法定限制、營養評分及證據要求
S31 DAFF|Lodging declarations and documentation ICS、FID、COLS 及適用的進口人聲明
S32 DAFF|Full Import Declarations 製造者、逐項對照、批次清單、實驗室提名及豁免申請
S33 ABF|Import declarations 海關進口申報、SAC 及文件保存
S34 DAFF|Imported Food Inspection Scheme (IFIS) Risk/surveillance/compliance agreement food 與檢查比例
S35 DAFF|Inspecting and testing imported food FCC、CONDCLEAR、eIFIR、IFIA 及不合格貨物處理
S36 DAFF|Book a laboratory for food testing IFIS 指定分析機構、實驗室提名表及檢驗費
S37 ABF|GST and other taxes when importing 10%應稅進口 GST、計稅基礎與基本食品等非應稅進口
S38 FSANZ|How to recall food 進口商書面回收計畫、州/領地機關及 FSANZ 協調流程
S39 DAFF|Imported food notices 食品進口條件、證明、查驗及收費更新通知
S40 DAFF|IFN 11-26 — New fees and charges from 1 July 2026 2026年7月1日開始的費率調整及當期收費表入口
S41 DAFF|IFN 05-26 — Moringa oleifera application rejection 2026年4月2日公告、5月27日更新的辣木新型食品通知
S42 DAFF|Food Import Compliance Agreements (FICA) 經核准及持續稽核的進口合規協議,不等於所有進口商自動免驗
S43 business.gov.au|Importing and your business 一般報關、關稅、自由貿易協定及進口成本架構
S44 National Measurement Institute|Trade measurement 預包裝商品的數量、單位、標示與計量義務

適用提醒: 實際進口條件、檢驗項目、證明及在地營業要求,須依完整配方、原料/製造國、物種、製程、包裝、用途、銷售模式及出貨時有效規定確認。本頁為一般性資訊,不是特定產品的准入確認、個案法律意見或報關核准。
永輝澳洲|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法規與市場進入資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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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版本:2026/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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